同样是离婚分财产,有人被告知婚后收入都要分,有人被告知各人名下的归各人。这种差异不是法官随意裁量,而是夫妻财产制的差异:不同法域对“婚后取得的财产归谁”设定了不同默认规则。跨境婚姻一旦涉及两套制度,先弄清适用哪一套,再谈哪些财产进入分割范围,顺序不能颠倒。
一、夫妻财产制的几种基本模式
- 共同财产制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双方共有,离婚时进入分割范围;
- 分别财产制:各自名下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,离婚时一般不直接分割,只处理补偿或者特定财产;
- 混合或者延迟共同制:婚姻期间各自管理,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才进行清算与分配。
三种模式对“婚前财产”“婚后收入”“个人财产增值”“一方继承所得”的处理差别很大。同一个家庭、同样的事实,在不同制度下得出的财产清单可能完全不同。这就是跨境案件必须先定法律适用的原因。
二、中国法侧: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
我国实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、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安排。法定财产制下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、奖金、生产经营收益、知识产权收益、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(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)等,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一方婚前财产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,属于个人财产。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,约定优先于法定。
需要强调的是,中国法侧的规则是“默认规则”,它不排除当事人通过有效协议作出不同安排,也不意味着所有婚后财产一律平分——分割时还要考虑财产来源、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、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。
三、为什么跨境案件结论不同:四个变量
- 准据法: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,直接决定采用哪种财产制;
- 财产所在地:不动产的权属与变动通常受所在地法律约束,境内境外可能分别处理;
- 取得时间点:婚姻缔结时间、财产取得时间、双方居所变更时间,都会影响某项财产是否进入共同财产范围;
- 登记名义与资金来源:登记在一方名下、资金来自一方婚前账户,还是双方共同还贷,结论不同。
这四个变量需要逐项落实到具体财产上,形成一张“财产—时间—资金来源—登记—适用规则”的对照表,才能判断哪些可以主张、哪些只能作为补偿因素。跨境案件中经常出现“同一项财产在两个法域被定性不同”的情况,例如一方认为属于个人财产、另一方认为属于共同财产,这时不要急着下结论,先回到准据法与取得时间的对应关系上。
四、财产协议在中国的效力审查
跨境婚姻中常见的婚前协议、婚后财产协议,多是在境外签署、约定适用外国法律。这类协议在中国法院面前并非当然有效,通常要审查:是否采用书面形式、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、是否存在欺诈胁迫、是否排除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、是否损害第三人或者子女利益。协议有效时,法院一般尊重约定;约定不明或者无法执行的部分,仍回到法定规则处理。
五、举证:时间与资金链是核心
- 财产取得时间: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、股权登记、账户开户与交易记录;
- 资金来源:婚前账户流水、父母出资的转账记录与说明、境外汇款凭证;
- 登记与协议:产权证、股东名册、协议原件及译本;
- 居所变化:出入境记录、租房合同、工作与纳税记录;
- 境外财产材料:境外购房合同、账户对账单、公司注册文件,境外形成的材料通常需要翻译与认证。
证据要能形成链条。单张转账截图往往不足以说明资金性质,境外出具的文件还需要翻译与认证手续。庭前准备时,可以把每项财产按“取得时间—资金来源—登记名义—当前状态”四栏整理成一页说明,法官与对方都能快速抓住争点,也便于后续谈判。
六、前提与免责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夫妻财产制的适用需要结合双方国籍、经常居所、财产所在地、协议约定与取得时间等具体事实判断,个案结论不同;涉及境外法律内容的,需由当地律师协作。本文不承诺任何分割结果与时限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