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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养关系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

抚养关系 #

  •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

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

  •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  • 父母有教育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,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  •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,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,法院可予准许。

非婚生子女 #

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

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

继父母与继子女 #

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者歧视。

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

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,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,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,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。

不履行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中子女抚养义务的,怎么处理? #

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,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。

特殊情形 #

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身故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

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身故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

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身故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

有负担能力的兄、姐对于父母已经身故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、妹

有负担能力的兄、姐,对于父母已经身故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、妹,有扶养的义务。

由兄、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、妹,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、姐,有扶养的义务。

亲子关系 #

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。

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亲子关系。

(更多内容,见亲子关系页面)

律师提示 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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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 2025年7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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